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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2-07       大    中    小      来源:郊区政府办

阳郊政发[2012]73号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郊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阳泉市郊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区长负责制,加强区政府对成品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对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郊区城镇居民粮食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是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和调度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差价级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所需储备粮油贷款,并对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贷款实施监管;区粮食局负责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总体布局和经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 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动态管理、常年储新、品质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   储备品种、数量

  根据阳泉市政府阳泉市粮食局下达的储备规模和《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批复》(阳政发[2012]68号),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

  1、储备品种:面粉(特二粉)、包装成品食用油(色拉油)。

  2、储备数量:按省“落实可保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要求,暂确定区级成品粮面粉应急储备100吨,区级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100吨。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条件

  1、储备方式: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定点储存。由区粮食局委托有承储条件并具备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储。

  2、区级面粉、食用油应急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全区或区内面粉、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其他情形。

  3、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需动用区级面粉、食用油储备时,由区粮食局会区财政局、农发行,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如无重大情况发生,主要保障节假日市场需求,由区粮食局组织投放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区级面粉、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管理

  1、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由区粮食局负责,相关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

  2、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价格及计划。由区粮食局制定出具体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分行共同下达。

  3、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销售、轮换和库存管理。

  4、为确保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新鲜。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即:面粉在一个年度内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年轮换四次;包装成品食用油六个月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两次。

  承储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企业应当根据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品质要求和轮换时间规定,提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每个轮换期的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和计划,报区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根据成品粮食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照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区粮食局对承储企业轮换的数量、品种、质量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发行负责对区级成品粮油轮换资金的监督。轮换出库时销售货款要及时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原粮购进和轮入时,市农发行凭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按销货款等额支付相应资金。

  5、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库的区级成品储备粮必须是新小麦加工生产的符合成品储备粮质量要求的国标特二粉,食油达到国家包装成品油规定标准。

  6、成品粮油库存应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数量落实到位。在轮换过程中,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规模数量的65%。承储企业要合理安排轮换。

第四章   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七条 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职责: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加强成品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企业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区粮食局和区政府。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应与周转成品粮油分开储存,单仓保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确保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所需资金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由市农发行根据储存入库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足额发放给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要依据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的落实情况据实给予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用、差价、耗损。

  第十一条 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财政补贴标准:粮油贷款利息执行储备粮油贷款利率。面粉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200元计算,轮换费用补贴按每轮换一次每吨60元记算。包装成品食用油的储存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吨300元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按每轮换一次每吨120元计算。

  第十二条 为保证承储企业的储存、轮换业务正常运转,区财政局要按期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区粮食局,区粮食局要及时将费用补贴拨补到承储企业,年末核实结算。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如果解除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或为保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销售成品粮油储备后,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局据实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挂钩的办法核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结算价格(库存值)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三家共同审查核定。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值一经核定,各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粮食局要经常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储存数量不实、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轮换情况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承储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阳泉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